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无障碍环境等基础建设,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设置公共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

鼓励车站、商场、医疗机构、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设置母婴室、志愿服务站点,配备轮椅等便民设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有需求的人员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