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刻划、污损树木、岩石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刻划、污损文物古迹,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新建、改建坟墓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