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