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