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第十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日常维护管理和保护制度,配备专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源或者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