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