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