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