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