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