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为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社会服务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