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漳州水仙花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范围、分区界线、保护措施和产业发展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