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漳州水仙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评审、认定、培训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建立漳州水仙花科研、种植和雕刻人才库,促进漳州水仙花传统技艺永续传承。

支持漳州水仙花雕刻技艺、民间传说等各类文化项目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漳州水仙花种植、栽培技艺申报国家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