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是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综合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历史文化名城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监督和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工程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
市文物、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教育、民政、民族与宗教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园林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