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