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修缮技术规范和保护方案实施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