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公布,并划定其保护范围。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历史资料、考古调查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