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依法征收拆除的建筑中留存的壁画、雕刻、建筑构件等,具有收藏价值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具有利用价值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