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范围内的商业经营布局,应当符合专项保护规划并与其内环境、功能相配套,注重闽都文化国际品牌宣传与展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