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严格保护“三山两塔一条江”的历史文化名城山水空间格局、自然地貌与外围山水环境。控制历史城区开发总量、人口规模、空间尺度,建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和立面风格。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