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保护状况定期进行监测评估并作出评价,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