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