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