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