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