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