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