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部门联动机制,组织指导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联合执法、动态监督等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必要的人员、经费、场所和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