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搜救、导盲等工作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