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黑土地保护工作,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制定和贯彻落实黑土地保护措施,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黑土地保护情况等;

(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集体所有的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黑土地保护政策及措施,组织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等。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