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园林绿化等活动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