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贮存、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矿石等物料的场地,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场坪、路面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采取密闭方式贮存、堆放;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喷淋等措施;

(三)露天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物料时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避免作业扬尘。

大型堆场应当在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