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建设中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或者胸径一十五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两株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之前应当通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因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的绿地中的树木,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一个工程项目需要移植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或者胸径一十五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十株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专家和所在社区等方面的意见。
确定移植的树木应当按照移植技术规范移植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绿地中,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档管理。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