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随意更换城市行道树。

更换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树种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道路绿化工程实施单位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对原有行道树妥善移植的内容;

(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更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市民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向社会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