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按照有关规范、标准、技术规程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安装、改造和修理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