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分销站点销售瓶装燃气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