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置,经所在地有关部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瓶装燃气分销站点。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