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分销站点销售瓶装燃气。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在地以外区域销售燃气的,应当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和相关安全规定,在当地设立分销站点,并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