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分销站点销售瓶装燃气。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在地以外区域销售燃气的,应当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和相关安全规定,在当地设立分销站点,并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