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为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检查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持证上岗、规范服务。检查记录应当经燃气用户确认。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