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