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减量和分类投放第二十一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投放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在指定时间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对于无法投放至垃圾容器的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集,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暂存场所,由环卫服务企业收集。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