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投放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在指定时间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

对于无法投放至垃圾容器的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集,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暂存场所,由环卫服务企业收集。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