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