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组织建设、更新、改造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及场所。应当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居住规模及范围、投放便利等因素,适用统一标准配置城镇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需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及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应当采取防臭、防渗等防控措施,避免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