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工作,因地制宜设立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政务服务中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