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应当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务服务政策措施,健全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务服务工作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