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五章 政务服务便利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一窗通办和全省通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由办事指南明确的办理机构出具。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