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全省通办。全省通办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政务服务机构梳理、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

列入全省通办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有关政务服务机构实行异地收件与受理、远程审查与决定,协同联动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