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纳入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