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五章 政务服务便利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纳入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