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赤水河流域以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倾斜等为主要方式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投资比重,为上游地区的产品进入市场创造条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建立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赤水河流域受益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积极推进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生态保护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