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