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赤水河流域保护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