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跨区域联合保护第六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与邻省人民政府完善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确定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资金规模,加大对赤水河源头和上游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补偿力度。具体补偿协议由省人民政府与邻省人民政府协商制定。鼓励建立赤水河流域范围内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推动赤水河流域受益主体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