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保护需要,明确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传承人。

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传承人应当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和措施,积极履行保护和管理义务,依法保护、管理和利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坏的,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传承人应当积极采取保护、修缮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